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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七十一章徐卫故意伤害案之二
“小刘,你明天和县工商局市场管理中心联系一下。在大菜市场为你巧儿姐租个摊位。一个月租金也就几十元。这样凭摊位证到县教育局为徐虎办个转学手续。转到县实验小学,我再找找学校,分到我女儿的班级。这样和我女儿一起上下学,徐虎就在我们家吃住。要方便一些。凭摊位证,这个小女孩也可以上机关幼儿园。这样就不耽误你巧儿姐卖菜了。”阿蛮说。



“好的,李哥。那明天开完庭,我就去办这件事。”小刘答应道。



巧儿一听这话,忙从衣兜里掏出来一把皱巴巴的票子,递给小刘:“这些事我都不懂,就麻烦刘弟了。”



小刘推了推巧儿的手:“哎哟,我说张姐啊,你那点钱还是留着自己用吧。我是一人吃饱全家不饿,我这工资也没什么用。给我爹妈,我爹妈也不缺钱,也不要。”



巧儿急了:“小弟,那也不能用你的钱呐。”



“哎呀,巧儿姐,看你分的那样清楚干嘛呢?我要是像你这样分的这样清楚,那这些钱都应该是李哥的。因为我的案子都是李哥给我的。我们律师事务所是没有保底工资的。”小刘边说边躲巧儿。



“那也不行”巧儿还是追着小刘要把钱给他。



“哎呀,要是实在不行,你算借我的,将来有钱再给我不就行了吗?”小刘一看巧儿那么犟就说道。



一听这话,巧儿叹了口气,无奈地停了下来。



“律师不都是收钱的吗?你们这咋还贴钱呢?老汉我算是开了眼了,老汉我错怪你们。哎,你们都是好人呐!太谢谢你们了!”徐卫爸也感动的说。



“你老人家还是先回去吧,明天开完庭再说。”阿蛮又劝说了老人一句,老人也就离开了。



翌日九点,徐卫故意伤害一案在临海县人民法院正式开庭。



徐卫精神萎靡地在两名法警押解下,坐在记录台前的站笼内。



一切庭审准备工作顺利结束。



审判长和两名人民陪审员庄严地步入法庭。



审判长:被告人,临海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你故意伤害徐春梅,张巧儿一案,请你发表答辩意见。



徐卫:徐春梅是我打伤的,我认罪。但张巧儿不是我打伤的,我不认罪。



审判长:请公诉人围绕张巧儿被害一案向本庭举证。



公诉人:一,被告人供述。被告人虽然没有直接承认袭击张巧儿,但其供述当天他骑自行车去市中院开庭,经过张巧儿被伤害的具体地点。时间上也基本吻合。



二,两名证人的证言和辨认笔录。两名证人见到张巧儿摔倒后,路南侧的芦苇荡走出一个穿着,身高,外部形态均和被告人高度相似的青年人。



本局让两名证人对混有被告人照片的十张相似照片,让二名证人辨认。二名证人均正确地指认了被告人的照片。



三,痕迹物证鉴定材料一份。侦查机关在现场调取完整足印两枚,鞋印一枚。经比对与被告人足迹,鞋印均相符。



以上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实施了侵害张巧儿的犯罪行为。



审判长:请法警将上述证据传给被告人阅卷并质证。



法警将公诉人手中的证据转交给徐卫,示意徐卫认真阅卷后发表质证意见。



审判长:被告人徐卫,你大约需要多长时间阅卷?是否需要本庭休庭后让你阅卷?



徐卫:不需要。这些证据我也辨不清真假,反正我没有袭击巧儿。我的老婆,我什么时候不能打?为什么要袭击呢?这种愚蠢到家的问题,我还用回答吗?这如果是真的,那肯定有人陷害我。



审判长:被告人,能说一下为什么陷害你吗?



徐卫:那我就搞不清楚了。那公安机关应该去调查呀。



审判长:两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你赔偿人民币各一万元整,你什么意见?



徐卫:徐春梅的我可以赔,但张巧儿不是我打的,我凭什么赔?具体赔偿事宜可以和我父亲商量,我没有意见。



审判长:现在休庭一个小时,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协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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