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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七十一章徐卫故意伤害案之二
偿事宜。如果在一个小时内无法协调成功,本庭将依法判决。



一个小时之后,审判长及两名人民陪审员再次步入审判席。



审判长:经本庭主持调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春梅已与被告人徐卫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



综合考虑双方意见,本院认为,徐卫故意伤害徐春梅,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双方已履行和解协议。降低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但徐卫伤害张巧儿的证据,尚达不到刑事案件证明标准。但证据已经达到了民事赔偿案件证明标准,故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二,被告人徐卫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张巧儿各项损失人民币叁仟元整。



被告人如不服本判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如不服本院关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云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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