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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1072章直接干预办案
针对魏安国和骆光明一案,东宁市政法委书记龚泰然曾组织召开过公检法联席会议,亲自听了案件的情况汇报,认为江元德、徐宁来两个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骆光明和魏安国两个人的行为造成乐飞鹏被敲诈勒索1000万元,构成滥用职权罪。



涉嫌滥用职权罪,魏安国和骆光明被江宁区检察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来两个人被刑事拘留,七天后被批准逮捕。



在乐飞鹏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中,江元德多次向时任江宁区公安分局副局长骆光明及魏安国等人反映,因为乐飞鹏的问题使公司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希望公安机关能在侦办乐飞鹏、刘景同的案件过程中,帮助自己挽回损失。



骆光明获知乐飞鹏将于当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的消息后,便电话通知了江元德,江元德提出马上安排徐宁来与乐飞鹏就赔偿问题进行交谈。



骆光明遂将魏安国的联系方式提供给江元德。



魏安国按照骆光明的安排带徐宁来至监视居住点乐飞鹏的房间与乐飞鹏交涉,并让负责看管的辅警离开房间,只留下徐宁来与乐飞鹏两个人。



在两个人交谈期间,魏安国曾进入房间,督促乐飞鹏尽快就损失问题与江元德达成协议。



江宁区人民法院负责此案件审理的法官认为在侦办案件过程中,骆光明违反规定处理公务,利用职权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认定骆光明违反规定向江元德泄露办案秘密,安排江元德、徐宁来等人至监视居住点会见乐飞鹏、刘景同,并指使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给予帮助。



致使江元德等人利用公安机关可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影响力对乐飞鹏、刘景同施加压力,就经济赔偿问题达成协议。



这样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信誉、执法形象和公信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应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魏安国身为江宁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教导员,在侦办案件过程中违反办案规定,安排与案件无关人员徐宁来与乐飞鹏会见、谈判,并将负责看守的辅警支开,为两个人谈判提供便利。



在谈判过程中,魏安国还进入房间对乐飞鹏进行言语劝说。可见魏安国明知他人意图通过公安机关的职权来挽回经济损失,仍然积极提供帮助,并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损害了国家机关信誉、执法形象和公信力,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应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过审理,江宁区人民法院判处骆光明、魏安国犯滥用职权罪有期徒刑一年。两个人进行上诉后,东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魏安国和骆光明在举报信中提到,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就有消息说是时任东宁市政法委书记龚泰然一直在关注案件情况。



让人意外的是,江宁区人民法院和东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均认定乐飞鹏案受害人江元德和中间人徐宁来,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但是骆光明、魏安国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提供便利,被认定构成滥用职权罪。



二审维持原判,是魏安国和骆光明没想到的结果。



骆光明在举报信中提到,批准会见也是为了帮助企业挽回损失,符合办案要求,且当时不知道乐飞鹏的妻子此前找过徐宁来。因相关负责民警休假,他才打电话给魏安国安排会见。



魏安国则表示,自己在此前和江元德、徐宁来都不认识。



乐飞鹏监视居住的房间有监控,两个人沟通时,房门是打开的,有辅警在门口值守。他当时按规定进行巡查,具体说了什么内容已经记不太清楚。



魏安国还认为,经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认定,监控录像中背景噪声主要为电视中的人声,对目标对象的语音造成了掩蔽,相互之间无法分离,因此不具备检验条件。



既然是不具备检验条件又如何认定就是魏安国说的。



同时,魏安国还提到在庭审期间,自己的辩护律师曾请求合议庭播放会见期间的录音录像,开展法庭调查,但是遭到拒绝,自己的工作笔记也在审理中丢失。



骆光明和魏安国还表示,乐飞鹏监视居住房间的监控记录系警务秘密,是案件的重要证据,由公安机关保存,如要调取必须要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除了案件承办人之外,其它人均无权调看,而乐飞鹏是如何获取到监控录像,办案机关却没有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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