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位记者,一位是毕业于燕京大学的法学博士,是一位30岁出头的年轻小伙子。
一位是华国政法大学90年代初毕业的法律女硕士。
见面之后,女硕士说:“刘书记,我们这次到临元来,并不是一般记者的新闻采访。
而是想和您共同探讨、研究,如何建立一个完善的法治社会。”
刘岩严肃地说道:“关于法治,这<span>是</span><span>一</span><span>个</span><span>相</span><span>当</span><span>复</span><span>杂</span><span>的</span>问题。
你们二位是专家,而我只是华国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一个地方县官员。
不能说对法治有多深的见解,只能就自己这一年多来的感受,谈点个人见解。”
博士接着说道:“这也正是我们此行的目的,感谢刘书记接待我们。”
硕士继续说道:“建国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国家在法治建设上迈进了一大步。
但是,有些单位家<span>长</span>式<span>作</span>风依然很严重,对此,您是怎<span>么</span>看待这个问题的呢?”
刘岩淡淡说道:“从人治到法治,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随着历史的发展,它必然经历人治、人制、法制、法治的不同阶段。
任何法治行为的主体一定是人。
只有人治的经验上升为制度,并通过法定的程序固定下来,最终才能达到法治。
没有哪一个社会,是纯粹的人治或者纯粹的法治。
法治的运行,实际上往往是在一种中间状态下进行的。”
博士问道:“刘书记,现在网上对您的一些做法持有不同观点。
恕我直言,您是否认为您的这些做法,带着严重的人治色彩呢?”
刘岩坦然一笑,说道:“也许这个问题才是你们此行的真正目的吧?!
老实说,我也经常反思我的做法。
比如让罪犯亮相,比如让全县干部群众集资和义务劳动修路,比如小城镇建设问题,比如推行<span>公</span><span>开</span><span>监</span><span>督</span><span>机</span><span>制</span><span>的</span><span>干</span>部使用制度等等。
这些做法确实带有强制性,带有人治的色彩。
但是在特定的情况下,为了加快解决欠发达地区的遗留问题,只能通过人治来实现法治。
法治的行为主体是人,是广义人<span>治</span><span>的</span><span>一</span>种<span>特</span>殊形式。
世界上没有离开人操<span>作</span><span>的</span><span>法</span><span>治</span>……”
硕士接着问道:“网上说您是反腐铁腕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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