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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4.2.3 A股主板上市条件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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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发行人将关联方关系完整地披露出来,并按照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并且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公平公正,严禁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况发生。



(6)发行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发行人在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为正,且净利润之和超过了3000万元。这里的净利润根据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计算。



·发行人在最近3个会计年度开展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累计超过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累计超过3亿元。



·发行人在发行股票前的股本总额超过3000万元。



·发行人在最近1期的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的占比不高于20%,这里说的无形资产指的是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和采矿权等资产之后的资产。



·发行人在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7)发行人依法纳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享受税收优惠,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没有太严重的依赖。



(8)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可能会对持续经营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事项。



(9)发行人申报文件中不得有下列情形:



·发行人在申报文件中不能遗漏或者虚构交易事项或其他重要信息。



·发行人在申报文件中不能滥用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



·发行人在申报文件中不能操纵、伪造或篡改会计记录或相关凭证,导致财务报表不真实、不客观。



(10)发行人不能存在可能对持续盈利能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其他行为。



◆募集资产运用



(1)一般来讲,发行人通过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要用于主营业务,而且要有明确的使用方向。



(2)发行人募集的资金数额与投资项目要契合发行人现有的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等情况。



(3)发行人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4)发行人董事会要对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认真分析,确定投资项目的发展前景与盈利空间都比较大,并且要制定风险防范方案,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



(5)投资项目落地后,不会引发同业竞争,不会对发行人的独立性造成不良影响。



(6)发行人要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由董事会决定建立专项账户用于存储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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