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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一些写书收集的资料
篇斗讼:60条,是关于斗殴伤人和控告、申诉等方面的规定。



9、第九篇诈伪:27条,是关于欺诈和伪造方面的规定。



10、第十篇杂律:62条,不便编入其它各篇的犯罪,皆归入此篇,包括买卖、借贷、市场管理以及奸情方面的犯罪。



11、第十一篇捕亡:18条,是关于追捕逃犯、捕捉罪人和逃丁的规定。



12、第十二篇断狱:34条,是关于司法审判和监狱管理方面的规定。



、唐朝的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1)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御史台。



(2)三司推事--重大案件,由大理寺、刑部、御史台长官共同审理的制度。



(3)地方司法机关--行政长官兼理司法。



2、诉讼制度



(1)管辖--根据犯罪发生区域、罪行轻重、被告身份,划分了各级审判机关的管辖权。



(2)起诉--举劾、告发、告诉



(3)审判--以原告诉状为准;采取五听的审判方式,同时也以众证定罪;'罪从供定',但禁止任意刑讯;规定回避制度;司法官判决须'具引律、令、格、式';'服辩';司法官对于应该'言上'或'待报'的案件不得擅自判决。



(4)执行--徒流刑应送配所,死刑的执行须奏报皇帝批准。



3、监察机关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御史台的主要任务是监督国家各级官吏是否遵守法律。其下设台院、殿院、察院。台院和殿院的御史主要纠察中央及京城的各级官吏;察院御史则巡察州县,纠察地方官吏的违法失职行为。



)以德礼为治,注重教化。认为自古以仁义治天下,国家则长治久安;而专以法治,救弊除害于一时,国家则会很快败亡。(2)加强立法,力求宽简。即位不久,便命大臣修订法典。武德七年颁布《武德律》,贞观十一年颁行《贞观律》。修律过程中,删繁就简,去重从轻。(3)明正赏罚,不殊贵贱。他认为赏罚之得失,关系国家的安危,必须做到'一断于律',赏不遗亲远,罚不阿亲贵。李世民特别注意克制自己的感情,带头守法,避免用自己的主观意志来取代法律。(4)加强复核,控制死刑。贞观元年,实行中央机关对死刑判决的合议,首创封建法律史上'九卿议刑'制度。



)主张儒法合流。他以儒家经典为依据,以儒家封建纲常思想为指导,对唐律条文进行疏议,完成了封建法典的儒家化过程。(2)主张维护封建等级特权制度。对唐律中规定的特权保护制度进行解释。。(3)主张罚当其罪。主张官吏严格依法断案,做到罚当其罪。(4)主张整肃吏治。在法律疏议中强调官吏要'导德齐礼,移风易俗'。对一切贪赃枉法行为都要追究刑事责任,论罪处罚;而对负有监督责任的官吏在职务内犯罪,要加重处罚。



唐代外地传入的药材据汉文史料《酉阳杂俎》、《岭表录异》、《诸蕃志》、《岭外代答》及史料《药草志》(Traite des simples)、《博物志》(Histoire naturelle)、《东域纪程录丛》(Cathay and the way thither)、《阿拉伯舆地丛刊》(Bibliotheca Geographorum Arabicorum)的记载,唐宋时期输入到中国的阿拉伯农业品种,数量众多,品种各异。[[2]]唐代,段成式在《酉阳杂俎》一书里,保存了大批唐代从阿拉伯引进、传入的农业新品种,在中国农业史上具有较高的科学价值。美国东方学者劳费尔(fer)在《中国伊朗编》(sino—Iranica)一书中,对《酉阳杂俎》的农学价值给予了高度的评价。他说:“段成式在大约公元八百六十年所写的《酉阳杂俎》里,提供了许多关于波斯和拂林植物的很有用的材料。”[[3]]南宋时期,赵汝适在《诸蕃志》中,又记载了从阿拉伯传入的、数量更多的农业新品种。这些新品种,种类繁多,在中国分布甚广,其中大部分作物后来成为我国农业经济品种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现据汉文史料和史料的有关记载,对部分农业新品种的输入,列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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