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员就已经同公司就一次性补贴发放事宜,有过争执,并曾经爆发过集体冲突。”
“本案之中,在案证据的确有显示森本存在违反公司财务管理的规定。”北原开口道,“然而,将此种所谓‘套取资金’认定是为贪污,则是一种错误的事实定性。当我们把公司的研究员与仓桥会社存在经济纠纷的大背景考虑进来的话,对事实性质的判定将会完全改变。”
“换句话说,森本的行为并非贪污。其所套取的资金,实际上是仓桥会社本应该发放给研究院的一次性补贴。检察厅所指控的行为,其实质是仓桥会社与研究员存在经济纠纷下,员工所进行的私力救济行为。”
“打个比方。”北原在庭上漫步起来,“一个人突然拿走我的钱包转身跑去。我穷追不舍,等到追到他的时候,他已经不知道将钱包藏到什么地方去。于是,我一怒之下,就将他的手机取走抵债。”
“在这个例子,倘若你要生搬硬套刑法的规定,那么我将小偷手机拿走的行为,毫无疑问则构成了抢劫罪。然而,大家觉得在这个例子之中,将我判为抢劫罪的话,你们觉得合理吗?”
“显然不是。一个行为符合刑法的犯罪构成,并不代表就是犯罪。而是要进一步考虑其是否存在违法性的阻却事由。”北原的声音在法庭上响起,将他的论述推进到最为精深的地方,“正如同医生用手术刀划开病人的肚皮,不会构成故意伤害罪一样。医疗行为是医生用手术刀破坏人体组织行为的正当化依据。同样,在本案之中,仓桥会社与涉案研究员的经济纠纷亦构成违法性的阻却事由。”
“我当事人森本所从事的并非是贪污行为,而是将仓桥会社拖欠研究员的一次性补贴进行返还的私力救济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