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六年三月五日,周其名过失致人死亡一案在临海县刑事审判庭第二庭开庭审理。
周其名穿着号服,神情萎靡地坐在站笼里,活动着刚刚取下手铐的双腕。
审判长董兴才是个文质彬彬的小伙子,两名审判员年龄稍长。
临海县人民检察院派检察员余松平支持公诉。
王大发作为周其名聘请的辩护人坐在辩护席上不住的用眼睛扫描着小刘和阿蛮。
余松平用平稳的语气宣读了起诉书:“……被告人周其名,冒称临海县西老山矿业有限公司掘进三组组长的名义,擅自招用被害人刘苍南等二十多名工人,为其非法采掘石英石,运至外地贩卖赚钱。经公安机关现场勘察该矿塘并未采取任何劳动安全措施,导致被害人刘苍南在从事雇佣劳动时,被其上方七八米处一块大石头滑落击中头部,刘苍南当场死亡。被告人周其名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紧接着刘大权作为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提出了被害方的诉求:“鉴于被害人刘苍南是在从事周其名所雇佣的劳动过程中因工死亡,依据法律规定作为雇主的周其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故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周其名赔偿人民币二十万元整。”
“被告人周其名,公诉机关指控你犯了过失致人死亡罪,你是什么意见?”审判长董兴才发问。
“我认为我构不成犯罪,这只是一起意外事故,我也没有冒称西老山公司掘进三组组长。”
审判长再次发问:“那你是否具有法律规定的探矿或釆掘资质?”
“没有,我也不懂这些。”周其名回答。
“你是否知道应该采取哪些措施来保证工人的生产安全?”审判长继续发问。
“不知道。”周其名低下头小声地回答。
公诉人见审判长连续作了三次发问,其抬了抬左手示意要发问。审判长点了点头,余松平发问道:“事故当天你在出事现场吗?”
被告周其名回答:“在现场。”
余松平继续发问道:“那请你讲一下事故发生的具体过程?”
周其名颤抖着声音回答:“那天上午十点多钟,我叫工人放炮向东扩大石塘。炮声响后,工人跑回石塘,准备清理塘口。刘苍南当时跑在最前面,第一个冲下石塘,到了塘底。我们几个人都走在后面,等我们走到石塘边上时,突然发现在刘苍南的上方七八米处的坡道上,冒出了一块石头,这块石头好像被人用力推了一下,直接滚下了下去,砸在了刘苍南的头上,好像见鬼了一样,我现在想起来还十分害怕……”
“你们是否为刘苍南配备的安全头盔?当时刘苍南戴安全头盔的吗?”余松平再次发问。
“没有。”周其名回道。
“请代理人或辩护人向被告人发问。”审判长指挥道。
“被告人,刘苍南是你雇用的吗?月工资多少?”小刘首先抛出了一个问题。
“是的,一个工资一千多元。要根据他每天干活的时间以及劳动强度确定。”周其名如实答道。
“你现在是否愿意赔偿?”小刘继续发问。
“愿意赔,但我没有那么多钱赔。”周其名嗫嚅着。
鉴于双方对事实部分争议不大,法庭简单组织了举证和质证。
“法庭调查到此结束,请双方发表辩论意见”审判长继续指挥着庭审向下一个程序推进。
“被告人明知不具备生产防护条件组织生产,甚至都没有为工人配发头盔。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具备犯罪上的主观心理状态。这和意外事故有本质上的区别。意外事故必须是无法预料和无法避免的事故。”公诉人余松平侃侃而谈。
“突然塌方的石头伤害到了被害人,这是被告人无法预料和无法避免的。本案应该属于意外事故而不构成犯罪。所谓过失致人死亡必须是被告人能够预料到,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料到而导致事故后发生。而本次事故不存在可以预料的因素。”王大发也是当仁不让。
“被告人刚才在回答刘律师问题的时候,也表示愿意赔偿被害方的损失。那被告人和被害人双方就附带民事诉讼赔